近日,一则村民自费建桥、自愿缴费,被拆除后18人判刑的新闻引发社会热议。
据央视网报道: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瓦房镇振林村村民黄德义未经审批,在村边一条河上修建了一座长7.5米、宽1.5米的浮桥,总共投入超过13万元。为收回成本,他让过桥村民、路人自愿交费,被当地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处罚并强制其拆桥,后又因建桥收费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
这件事为什么会引起社会巨大热议?
因为,洮南市法院的判决颠覆了社会对法与善的认知。
为什么这么说?
首先,黄德义自费出资修桥之前,当地群众已经被淹死数十人,在浮桥被强拆之后,又有数人溺水而亡,而在浮桥存续的4年里,没有人淹死,足以说明浮桥的作用巨大。
其次,浮桥让70多公里的绕行压缩到30米,来回3个小时的路程压缩到10分钟,极大地改变了当地交通现状。
再次,修建浮桥总投资13万元,对于当地群众来说这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虽然明确价格,但是坚持自愿原则,4年多的时间才收费5万多元,每年收费不到1.5万元,足以可见村民接受黄德义的“自愿付费”。根据黄德义和李某某的说法,经法院判决执行给缴费最多村民李某某后,又被李某某退给了黄德义。“黄德义搭这个桥,确实给咱带来了方便。”李某某说。
由此可见,黄德义修建浮桥确实是大善之举。
如此大的善举,却被洮南市水利局认定非法建筑强制拆除,收费被洮南市法院判认定寻衅滋事,刑18人。
也就是说政府认定黄德义的行为是违法的!
那么是不是违法的呢?从水利局的角度,没有经过审批就是违法,这种说法确实有一定的道理;至于法院认定黄德义收取“过路费”是寻衅滋事罪肯定不对,因为《刑法》明确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黄德义等人自己修建浮桥方便群众,而群众是自愿收费,很显然构不成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其实,这件事的核心就是洮南市水利局认定黄德义修建的浮桥是非法建筑,在强拆之后,并延续到司法领域,进而导致黄德义等人“做善事要坐牢”令人悲愤和绝望的结局。
很显然,这件事的本质是善与法之间的冲突。
该如何面对善与法的冲突?这就涉及到善与法的关系——到底是善服从于法还是法服从于善的问题。
一、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在原始社会,人类生存环境很差,为了提升自己生存几率,就保持群居生活,并且一直延续至今,在人与人的交往中,逐渐形成信任、理解和帮助善举。因此,善是人类与生俱来的一种品质,这样一来逐渐形成一种契约和规范,这是法的前身。到了奴隶社会之后,国家逐渐形成,才开始出现明确的法治,这就是“国法”的来历,也就是说善属于人类与生俱来的品质,法属于国家的制度。从这个角度来说,善早于法而出现。
二、从法的目的上来看,法的目的有两个,一个是预防犯罪的目的,一个是制裁犯罪的目的,制定法律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惩治犯罪分子,创造良好的社会生活环境,我们制定法律是为了保护人民的自由,但是自由不是绝对的,人民在行使自由权时,不得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从这个角度来看,法是对善保护。也就是说法是手段,善是根本。
三、从法的分类上来看,法律可以分为恶法和良法,“良法”即制度应让为善者受到肯定,并继续为善,让为恶者不敢继续为恶,反之即为“恶法”。法把被赋予这个名字的时候,它必须得有一个核心条件是善,因此我认为“恶法非法”。而“恶法非法”这个词不是说我们要抗争到恶法非法这个词,而是告诉我们法律得对自己有点要求,不是所有国家暴力机关签发的文件,不是所有行政命令,不是所有政治权力决策,全都配叫做法律。
我们之所以愿意让渡一部分的权利走进这个社会,接受法律的规管,是因为我们相信它是一套好的制度,它能够让我们共同生活的更好,我们和法律的关系不是这个法律的服从者,而是这个法律的参与者。
因此,可以看出,善早于法律、是法律的本质特征、也是设立法律主要目的,因此,当法律与善发生冲突的时候,法律应该服从善良和常识。
就像为了救人打破车窗是免责的,因为与破碎的窗户相比,人性的善更应该得到保护。黄德义收取过桥费是为了收回建桥的成本,四年收回五万多与成本十三万多相差甚远,并且与桥被拆除之后溺水死亡生命相比,更是价有所值。
因此,洮南市水利局出具的非法建筑与黄德义的善举相比,黄德义的善举更应该得到保护。
更何况,洮南市水利局是在没有连续收到第三年的一万元过桥费之后才出具非法建筑决定以及实施强拆,其实,这个时候的法律已经成为他们谋取私利的手段。
此时的法还叫法律吗?只是洮南市水利局捞取利益的狼牙棒而已。
再进一步说,洮南市检察院和法院对黄德义的判决其实是水利局报复黄德义的延续,只是这个延续穿上了法律的外衣,仅仅为5万多元的过路费,让18人判刑,这与内蒙古的“呼格案”有何区别呢?
此时,这种行为已经超越了恶法与良法的法学问题,而是“司法无法”的行政问题。
因此,杜绝法与善的冲突的根本方法不仅是让法带有善意,履行“惩恶扬善”的职责,更重要的是防止“执法人员”把法律当做白手套成为谋取私利和打击报复的道具。
目前,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黄德义的申诉,我们期待看到法律的善意,更不要污染善之源头。
作者:王法明,安徽阜阳人,安徽大学广播电视新闻学院毕业,知名记者,新闻时评人,中国青少年作家委员会委员。
责任编辑: 陈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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