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公平,意味着恶有恶报,善有善报,因果相连。然而,目前我国的交通事故处理制度却显得不公平——恶者逍遥法外,善者却为恶果买单!
这种感受源于我身边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
11月15日凌晨,67岁的梁某在村口散步时,被一辆高速行驶的小轿车从背后撞击,飞出数十米。在同伴闫某的呼救声中,肇事车辆行驶了四十米后才停下。闫某质问:“你撞到人了,还想逃吗?”
司机张某下车后,与闫某一同返回事故现场。梁某当时躺在路边沟坎,头部搁在马路牙子上,口腔和鼻腔出血,无法动弹。
医院检查结果显示,梁某多处肋骨、椎骨、颧骨和腿骨骨折,脑部出血达70毫升,脑中线发生偏移。当天中午12点,通州潞河医院为梁某进行了开颅手术。
梁某做完开颅手术之后昏迷的状态
手术费用高达8万多元,而肇事司机张某仅在凌晨打了两个电话询问情况。当晚,当梁某家人询问张某是否愿意垫付部分医药费时,张某明确表示,他购买了300多万的保险,足够使用,在事故责任未确认前,他不会支付任何费用;若责任认定他需承担责任,则由保险公司支付;若梁某家属找麻烦,则应联系交警大队,其他与他无关,并要求梁某家属以后不要再与他联系。
当地交警部门的回应也证实了张某的说法——目前,法律制度确实没有要求肇事者必须提前承担责任。
这意味着,在事故责任未确认之前,受害者家属必须承担前期医疗费用。
尽管梁某家人接受这一现实,但问题在于,如果受害者家属没有足够的前期救治费用怎么办?寄希望医院免费治疗吗?
更为严重的是,这起事故已经严重影响了整个家庭的正常生活,甚至可能导致家庭的灾难。这种灾难又该由谁来承担呢?
对于梁某来说,当时他只是在路边顺方向散步,他不是碰瓷者,也不是逃犯或劫匪,而是一位热爱生活、家人和朋友的退休老人。仅仅因为散步遭遇车祸,而这场车祸是由司机张某造成的。然而,法律却在保护肇事司机张某,确保他不被冤枉,不被讹诈!
那么,谁来保护受害者梁某及其家人的利益呢?
如果梁某的家人没有足够的救治费用,梁某难道就该死吗?
这公平吗?
此外,撞人的是张某,这是事实吧?造成的危害也是事实吧?虽然目前没有明确的责任认定,但从背后撞击走在路边的行人足以说明肇事司机张某有重大责任吧?难道他不应该为自己的错误承担责任吗?仅仅因为他“购买了300多万的保险”,就可以个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吗?难道事故责任认定比生命更重要吗?难道受害者就该为别人的错误买单?这是公平吗?这是正义吗?
这绝对不公平!
法律的本质是什么?是公平,是保护受害者,惩罚肇事者,让受害者得到安慰、尊重和保护,让肇事者承担应有的惩罚,以此才能警钟长鸣!
还有,对于受害者本人和家人来说,可计算的物质损失远远小于无法计算的精神损失。曾经有一个受害者家属刘某在法庭上愤怒地质问肇事者:“她是我唯一的女儿,我的宝贝,我的命,我用二十多年养大的女博士被你撞死了,现在你还在医药费上跟我斤斤计较,这公平吗?还有人性吗?如果我把你家的孩子撞死,我赔你双倍的医药费,你同意吗?”
这句话触及了问题的核心,在设计事故处理制度时,设计者没有充分考虑到受害者的情感和精神伤害,而是过多地考虑了肇事者可能承担的责任问题,这是不公平的!
让受害者为肇事者的错误买单,这是最大的不公!
图片来源于网络
然而,这个问题真的无解吗?
不,解决办法其实很简单——只需改变保险公司的支付方式即可!
目前,保险公司直接面对受害者进行赔付,这导致保险公司保护肇事者,利用其庞大的资源、社会关系和法律团队将赔付降至最低,这无疑是对受害者的一种二次伤害。
为什么会造成二次伤害?首先,保险公司并非事故的制造者,因此没有负罪感;其次,受伤的并非他们的家人,他们无法设身处地为受害者考虑;再次,作为专业的理赔人员,他们清楚哪些是可赔的,哪些是不可赔的;此外,作为保险公司的员工,节约成本、降低赔偿额度是他们的职责;最后,长期从事理赔工作的他们对交通事故的绝望和痛苦已经变得麻木。
因此,让弱小的受害者面对专业、冷酷、节俭和高傲的理赔员以及庞大的保险公司,这公平吗?
这正是当下我国交通事故处理制度的不合理之处!
然而,如果让保险公司直接面对肇事者,情况就会完全不同。操作流程是肇事者在赔偿一切后,保险公司根据肇事者的责任和受害者的损害程度,依法依约对肇事者进行赔偿。这才是保险的本质意义,这样既让肇事者首先承担了责任,算是对肇事者的惩罚,也体现了保险的初衷、价值和意义。
同时,这种方式也会迫使警方必须依法依规责令肇事者首先承担责任;其次,肇事者必须承担全部医药费用,至于后期赔偿则根据法院判决而定,然后,保险公司依据保险范围、保额以及肇事者的实际支付情况再进行赔偿。
或许你会问,如果肇事者前期支付过多怎么办?受害者会退回吗?
你提出这个问题的前提是保护肇事者的利益,这种立场本身就是错误的。首先,肇事者难道不应该为自己的错误承担责任吗?其次,由于医药费直接支付给医院,并不经过受害人之手,因此不可能超额支付;再次,如果确实超额支付,医院不予退回,肇事者完全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为什么只能是受害者起诉强者,而不能让肇事者起诉弱者呢?“饿死不做贼,屈死不告状”难道还不足以说明问题吗?
这种方式不仅对受害者是巨大的侮辱和折磨,更是对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因为,受害者及其家人在精神伤害未得到补偿的情况下,再遭遇物质损失,他们一定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启动司法程序是大概率事件;相反,作为肇事者——错误的一方,在感情和法理上亏欠时,对补偿数额往往会更加慷慨,这样打官司的比例就会大幅减少。
这就是交通事故处理制度不合理带来的社会不公,也是肇事者可以像大爷一样毫无负罪感,而受害者却像孙子一样为别人的错误买单的根源所在。
出现这种局面,不仅仅是肇事者个人素养的问题,更大的问题在于制度设计的不合理导致社会的不公平。
一个正常的社会,一定是让弱者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希望、公平与正义,一定是让肇事者为他的错误受到惩罚和买单,而不是让受害者继续遭受伤害,让肇事者可以逃避责任。
或许,你还会说,在当下交通极为发达的情况下,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是肇事者或者是受害者,因此,从长远来看,这是不公平的公平。这句话听起来确实有道理,但是,为什么我们非要采用不公平之下的公平,而不是公平之下的公平呢?
实际上,不公平就是不公平,不存在所谓的磨平和换位问题。
反过来问,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是对肇事者的警示性重要,还是对受害者的警示性重要?
答案不言而喻——对肇事者的警示更为重要。
因此,显失公平的交通事故处理制度亟需变更和完善。
作者:王法明,知名媒体人,新闻时评人,中国青少年作家委员会委员。
责任编辑: 陈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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