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原本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工作,公司突然发来一纸通知,要求其前往陕西西安市工作,员工不愿前往,双方由此引发劳动争议。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调岗发生争议后的工资等。
谢某与陕西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西北区域内”。2024年7月3日,公司向谢某发出通知函,称因其所在项目“处于维护后期,不再需要单独安排技术人员长期驻场”,要求谢某于7月5日前办理交接手续,并前往位于陕西省西安市的公司经营地点“办理新的工作安排手续和进行新业务培训学习”。谢某对此提出异议,未按要求前往西安。此后,该公司再次发函催促,并变更了谢某的打卡地点。谢某则仍在原工作地点乌鲁木齐市进行打卡。
2024年8月23日,谢某通过电子邮件向陕西某公司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函》,以公司“未经本人同意单方面调整工作岗位”等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经劳动仲裁后,谢某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陕西某公司对谢某的安排属于行使用工自主权。判决该公司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谢某与陕西某公司均提起上诉。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虽然双方的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西北区域”,但将工作地点从长期实际履行地乌鲁木齐市调整至千里之外的西安市,对劳动者生活产生重大影响。谢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原从事的项目仍有其他员工接替驻场,公司所称“不再需要单独安排技术人员长期驻场”的理由不充分。因此该公司的调岗行为缺乏合理性。结合谢某的工作年限及其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终审判决该公司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为30954元。本报讯(记者吴铎思 通讯员肖君)
责任编辑: 王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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