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但公司直到试用期届满9个月后才通知转正,员工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和工资差额。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审理判决了该案。
2022年4月18日,范先生与公司签订当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范先生的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间工资为每月7000元,转正后7800元。可是,公司直到试用期届满9个月后才通知他转正。其间,他的劳动报酬一直按照试用期工资标准发放。
2023年6月15日,公司出具《解聘通知》,以范先生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曾对范先生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范先生以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为由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诉至法院。
范先生认为,试用期届满后,公司以未培训为由单方延长试用期,且未与其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转正申请虽载明试用期3个月,但公司通过延长试用期总时长接近1年。这种变相多次约定试用期,推迟转正时间的做法,已构成违法用工。
为此,范先生请求法院判决公司向其支付2022年7月18日至2023年5月31日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85800元、工资差额8367.82元,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公司做出的《解聘通知》,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支付范先生2022年7月18日至2023年5月31日工资差额8367.82元;驳回范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范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范先生的试用期为3个月,公司应严格履行该约定。在试用期届满后,公司未为范先生办理转正手续,且仍按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该情形属于继续试用,系公司违法约定试用期,公司应当支付超过法定试用期期间的赔偿金。
经查,公司已审批通过范先生的转正申请,载明的转正日期为2023年4月1日,公司审批日期虽在该日之后,但应认定系对前述日期的确认,故仍应以该日作为正式录用日期,公司应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届满次日,即2022年7月19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的赔偿金。以范先生转正后月工资标准为基础,经核算,前述期间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为81586.2元,公司应予支付。
另外,根据案涉劳动合同约定,范先生劳动合同期限为2022年4月18日至2025年6月30日,现该期限已经届满,再行确认该合同继续履行已无基础,对于范先生一审诉讼请求中要求继续履行的部分,二审法院一并予以调整。
综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审判决关于支付工资差额一项;撤销《解聘通知》,确认双方于2022年4月18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范先生2022年7月19日至2023年3月31日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81586.2元;驳回范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报记者 赖志凯 本报见习记者 沙剑青
责任编辑: 王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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