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法律知识,解劳动者心忧,这里是劳动者权益小课堂第一百六十八期。临近年底,带薪年休假的话题热度一直不减。现实中,有一部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统一安排下可以休寒暑假。近期,放寒假的时间快到了。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案例来看看,休了寒假,还能不能再休年假?
林先生是北京一家公司的员工,工作满一年后离职。离职时,林先生因未享受5天年休假,与公司发生纠纷,在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又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
庭审中,该公司认可林先生2023年度应享受5天年休假,但在2023年1月13日至2023年2月17日期间,公司已安排全体员工放寒假,寒假时间已超过林先生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且公司已经按照正常工资标准足额支付了员工在寒假期间的工资,故认为林先生不应再享受年休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故,判决驳回了林先生的诉求。
那么,年休假与寒暑假究竟有何不同?
这起案例的判决明确指出,带薪年休假制度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定时间后,依法享有的带薪休假制度。用人单位的寒暑假则并非普遍存在的法定假期,不同用人单位间也没有统一的规定和标准。带薪年休假制度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合法权益;劳动者按照单位的规定休寒暑假,同样为劳动者提供了休息的时间,其目的都是为了使劳动者能够有时间恢复体力、放松身心,提高工作效率和生活质量。
本期小课堂就到这里了,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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