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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律师教你正确维权

2022年01月24日 08:19:19 作者: 布衣 来源: 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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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银川市消费者协会围绕党史学习教育,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特邀请银川市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副团长、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杨涛团队以案说法,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案例一 :眼镜存在质量问题产品不予退费案

消费者王女士于2021年4月份在某眼镜店配近视太阳镜,当时由于戴上以后属于放大镜一样无法配戴,多次和老板协商进行调试,调试以后还是看不清楚,要求将费用进行退还。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调解人员前往该眼镜店了解情况。经调查,王女士在该眼镜店配置一副近视太阳镜,第一次要求配置的近视太阳镜比实际度数高50度,眼镜配置好后王女士表示看不清。配镜师沟通后按照王女士现佩戴的眼镜度数重新配置一次。可新问题是新眼镜配置好后王女士表示仍然看不清,失去信任后,王女士要求退款。该眼镜店负责人表示配置单已经王女士确认,近视眼镜属于定制产品,自己已经出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更换了一次,定制产品再次退换不符合法律规定。调解人员委托辖区两家较大眼镜店对该定制眼镜进行验证,查验其度数和焦距等数值。经过两家确定该眼睛度数与消费者要求一致,但眼镜焦距不符合规定,超过标准误差值一倍。了解情况后,调解人员向该眼镜店负责人告知了验证结果,该眼镜店负责人表示认可。调解人员向其告知近视眼镜虽属于定制产品,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给予消费者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保证质量合格,确保消费者人身安全。该眼镜店负责人最终认识到自身错误,退还消费者定制眼镜费用399元并表示在今后配置过程中严把质量关,向消费者提供符合标准的好产品,双方对于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律师点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眼镜店应保证其提供的眼镜度数和焦距等满足相关标准及消费者要求。眼镜店在两次配置后均不满足相关性能要求的,消费者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以及《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相关规定,要求解除合同,眼镜店应当退还消费者已支付的款项。

【消费警示】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本法第四十条同时规定,销售者销售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或者产品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故经营者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一定合法合规经营,保证产品符合相关质量要求,否则将面临相应民事赔偿及行政处罚。

案例二:密室逃脱,逃不掉的安全责任

兴庆区消协分会接到消费者投诉,内容为:银川某密室逃脱游戏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其小孩(12岁)玩耍时锁骨骨折。希望消协帮助调解此纠纷。

【处理过程及结果】

市民赵先生的小孩与同学一起在某密室逃脱游戏中玩耍时受到惊吓,被同学推到门框处,因门框未进行任何防护措施,导致赵先生小孩锁骨骨折。经调解,该公司向赵先生赔偿其小孩的医疗费用2000元。

【律师点评】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也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本案中经营者在提供的游戏服务中,未对游戏器材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消费者受到人身伤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及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的规定,对于消费者身体的损伤,商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相应费用。

【消费警示】

在此提醒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服务,一定要以显著标识或特别提示等形式向消费者作出说明和警示,以免发生侵害消费者人身或财产安全的情况。

点评律师:银川市消费者协会“消费者维权律师志愿团”成员、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杨涛、贺娟娟、陈娟红

(来源: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 陈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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