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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案|超额工程量求偿4年无果 专家:被告不支付相应工程款属不当得利

2024年06月12日 13:18:51 作者: 谢艳玲 来源: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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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是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的最后一道环节,同时也是涉及合同双方直接经济利益的最后一层关卡。承包人按质按量完成工程建设,发包人按时按点给予工程结算,而对于经发包人同意施工最终导致的变更、增加及合同外的工程款项结付也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公开、标准、透明的结算要求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近日,黑龙江佳木斯市的两家建筑劳务分包公司就一起建筑工程款的结算上与中铁某局产生纠纷,其超额工程款求偿长达4年的艰辛历程引发了法学专家的关注

2018年4月,佳木斯万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和佳木斯福龙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履行与中铁局一公司所签订的鸡西市梨树区棚改项目劳务分包合同过程中,就合同外的工程量结算发生纠纷。佳木斯万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和佳木斯福龙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向中铁方多次索要此笔费用无果,申请仲裁委到施工地鸡西市取证也接连遭到拒绝。

对于此种涉及到合同外的工程量变更、工程款增加问题,多位法学知名专家、学者在研讨会上对本案可能涉嫌的民事、商事等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法学专家一致认为,就本案争论的焦点,佳木斯万安、福龙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具有就超额工程量求偿的权利主张增加工程款的要求合理中铁某局拒不支付相应工程款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

案件描述:

政府资金全额拨付,企业4年追索3次开庭无果

佳木斯万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中铁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签订了鸡西市2016 年采煤沉陷棚户区改造项目第六标段鼎元小区的建设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由佳木斯万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责该项目工程的1#-5#楼、10#楼、14#-21#楼建筑工程的施工,建筑面积66841.68平方米施工范围包括三通一平、土石方工程毛石基础钢筋工程

2018年4月28日,工程竣工验收结束,中铁只结算了合同内的工程款,尚有部分施工量变更、增加的工程款和合同外的工程量款项共计3570129元没有给付佳木斯万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中铁某局对以上工程量变更、增加的工程款表示等他们与鸡西市政府方结算回来此笔款项后再拨付给佳木斯万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出乎意料的是鸡西市政府财政于2020年年底已将合同外签证、变更等全部款项拨付给了中铁局。

为证实此事,佳木斯万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协同律师到鸡西市政府部门复印了相关材料,并录制了视频佐证。而后多次向中铁方索要工程结算仍没有结果,最后决定以司法程序解决。

案件先后经过了三次开庭,仲裁委均没能给出最终裁定结果。据主管案件的综合二科滕科长说,案件的首席仲裁员胡建新已向仲裁委递交了辞去本案件相关工作的材料仲裁委还没有相关的安排

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一焦点问题,即原告当庭提供的复印件证据(附带律师取证视频)对方和仲裁员均不予采纳。

无奈之下,原告便申请日照仲裁委到鸡西市调取证据,但仲裁委及首席仲裁员均已各种理由拒绝取证。

关于拒绝原因,仲裁委主任王义军答复的理由之一是仲裁委调取证据的权限有待商榷,理由之二是被告方不同意调取。

至今,原告也未接到关于此案件的任何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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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意见:

超额工程量求偿要求合理被告应归还不当得利

2024年5月20日,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等研究所、教学机构的多位法学专家举办了一场关于此案件的研讨会

专家们在阅读了本案法律文书后认为,本案中佳木斯万安、福龙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系在中铁局的同意下实施了超出合同范围的工程量,佳木斯万安、福龙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具有就超额工程量求偿的权利主张增加工程款的要求合理

佳木斯万安有限公司申请调取的证据明显系关键证据,且不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基础上日照仲裁委应当准许万安公司调查取证的申请佳木斯万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就自己的申请,已经在能力范围之内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且各项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

中铁局就佳木斯万安有限公司证实的案件事实也并未进行实质的反驳,即中铁局并未提供能够证实佳木斯万安公司申请系不合理、不合法的证据,无法证明佳木斯万安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具有证明力

因此,就中铁局主张驳回仲裁请求这一事项,中铁局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佳木斯万安、福龙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实际工作量超出合同约定量且中铁局未支付对价,超出工程量没有形成相应合同同时亦不存在上述三种不应当给付的情形,且工程由佳木斯万安、福龙有限公司垫资进行,因此中铁局属于没有法律依据而取得不正当利益佳木斯万安、福龙有限公司有权要求得利人中铁局返还取得的利益并赔偿损失

法律延伸:

合同外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应注意保存证据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工程结算未超出合同规定款项较为常见,发包人和承包人只需按部就班走完合同流程即可。而当出现合同外工程量变更、工程款增加等此类问题时,程序要求自然也会随之增多。

需要注意的是,所有工程量、工程款的变更、增加或减少都必须依法操作,无论涉及金额多少,都要遵守相关的建筑法规和标准准则。本案中,中铁方视而不见、听而不闻,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不可取。

签订合同时,施工方不仅要权衡整个工程的风险,合同双方要尽可能明确超出合同外工程量怎么确认、怎么结算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方应就合同外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通过签证、工作联系单等形式与对方确定下来,并经双方盖章,这样处理不仅符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在今后的维权中也会获取强有力证据。

其实对于工程项目来说,灵活性与规范性并行不悖,合理、正确地处理建设工程合同中出现的问题不仅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推进,对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更是一种有力维护。

责任编辑: 陈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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