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9月21日电 (记者 张素)“‘先刑后民’并非适用于所有案件,不能错误理解为只要涉及刑事犯罪,就不能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要求已经受理的民事诉讼必须‘让位’于有关刑事诉讼。”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21日答记者问时说。
最高法21日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为办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相互交织、关联的案件(俗称“民刑交叉”案件)提供指引。
由于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处理在理念、制度、程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长期以来,对于如何衔接协调民刑两大领域的实体规则和诉讼程序,比如如何适用“先刑后民”或者“民刑并行”、如何认定涉刑合同的效力等,存在诸多认识分歧。
“规定”共计24条,自今年9月22日起施行,其中总结提炼民刑交叉案件处理的基本要求,系统构建民、刑程序的衔接机制,充实完善民刑交叉案件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则。
“先刑后民”,即通过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附带民事诉讼和违法所得追缴、责令退赔制度,一并解决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和民事责任承担问题。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违法所得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往往能给被害人提供更有力、更及时的权益救济。
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表示,在刑、民两个诉讼虽存在关联,并非涉及同一事实,刑事诉讼不能为当事人提供救济的情况下,应当允许“民刑并行”。
据知,实践中“以刑阻民”的问题仍然较为突出。针对有的当事人企图“以刑滞民”、拖延民事诉讼的问题,“规定”强调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案件依法受理后,应当与有关的刑事案件分别审理,原则上不受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完) 【编辑:田博群】
责任编辑: 王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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