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围绕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的地方立法探索,已在多省悄然展开。“查询边界”与隐私保护的平衡,成为地方立法的重点

《法治周末》记者 孟伟
“以前查对方名下的房子,要先起诉离婚,凑齐‘线索’获知房屋具体地址,拿着法院调查令才能到房管局进行查询。然而,在实践中获得调查令的授权也并不容易。现在拿着身份证、结婚证,直接就能去房管局查,不但满足了夫妻双方的知情权,还降低了司法成本。”谈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长期代理婚姻家事案件的律师许秋莉难掩感慨。
近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因明确“夫妻一方可查询另一方名下房产、车辆信息”引发广泛关注。
但鲜为人知的是,江苏、福州、河北等地也将类似条款纳入妇女权益保障相关地方性法规中,一场围绕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的地方立法探索,已在多省悄然展开。
从“诉讼才能查”到“有凭证就能查”
“最大的突破点是不需要通过司法渠道,就能查询到配偶的财产。”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家事顾问法律事务部主任许秋莉对过去夫妻财产查询的困境深有体会。她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直言,过去处理离婚案件时,夫妻共同财产的信息查询始终是“老大难”,在房产查询过程中相关房管部门不仅“以人名查房”不被允许,即便申请法院调取,也必须提供房屋详细坐落地址。“你不知道房子在哪,就写不了调查申请;拿不到申请,就开不了调令,这本身就是个悖论。”许秋莉说。
2023年起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明确:“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但实践中,“诉讼期间查询”仍难以覆盖“非诉讼阶段的知情权需求”。
许秋莉曾代理过一起案例,当事人怀疑丈夫在外地购置房产,却因无任何地址线索,法院始终拒绝开具调令。“女方知道丈夫年收入数百万元,可钱去哪了、有没有买房,全是未知数。最后没办法,只能先起诉离婚,就为了让法院查一查财产。”许秋莉说,这样的案子并非个例,“很多人起诉离婚的初衷,不是想闹到法庭,而是自己查不了财产,只能走诉讼程序‘逼’法院帮忙查。她透露,“更有甚者,即便夫妻一方提供了地址,部分法官也以‘法院是审判机关,非侦查机关’为由拒绝调查”。
夫妻房产、车产互查,有效打破了这一困境。《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持身份证、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依法向不动产登记、车辆管理单位申请查询另一方财产状况的,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这不仅是给了夫妻知情权一个制度保障,更给政府部门设定了配合义务。”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爱武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指出,“以前想了解配偶财产情况,只能等诉讼后请法院查,可等起诉了,对方可能早就把财产转移了。现在婚前、起诉前就能查,能最大程度防止财产隐匿。”
十余年实践形成“地方样本”
值得注意的是,广东并非首个“吃螃蟹”的省份。《办法》引发关注的背后,是各地方十余年夫妻财产查询制度的探索。
早在2009年12月《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中首次明确“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广州市成为国内首个试水夫妻财产互查的地级市。此后,青岛、济南、珠海等城市陆续跟进。
随着地级市实践的成熟,省级立法逐步跟进。2017年实施的《河北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明确“夫妻一方有权向工商行政、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等部门查询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股权、不动产、车辆等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状况,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询并提供书面查询结果”;2018年开始施行的《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明确“夫妻一方查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另一方名下财产状况的,有关登记机构、管理部门等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相关信息”;2024年6月1日起施行的《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明确“妇女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依法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女子学院教授李明舜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夫妻一方查询配偶财产的规定有必要且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项规定有助于保障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的规定能够落到实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条明确“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第五十四条明确“在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李明舜解释,因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实行的是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基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双方有约定的,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此夫妻任何一方都有相应的知情权和处理权,而且唯有知情才能谈得上处理。其次,是为了防止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虽然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都规定了一些救济手段,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但李明舜说,这些救济手段在实践中有相应的局限性,“这次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解决上述问题会有所裨益”。
同时,“查询边界”与隐私保护的平衡,也成为地方立法的重点。
李明舜强调,夫妻财产互查并非“无限制查询”,而是有明确边界:“李明舜强调,查询的主体只能是夫妻中的夫或妻,查询的财产范围只能是夫妻共同财产,查询的时间范围只能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时对于查询结果,未经对方同意也不得向他人散布。”
许秋莉补充道:“《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中明确,泄露查询到的房产信息,要承担治安处罚甚至刑事责任。只要规范查询用途,就不会出现‘查底朝天’的情况。”她举例,若有人查询配偶房产后,将信息泄露给第三方,就可能构成违法,“制度上已经有了约束,关键是执行层面要严格。”
金融资产仍是“查不到的盲区”
陈爱武表示,从实践来看,各地规定虽略有差异,但核心均围绕“夫妻关系证明+房产车辆查询”展开,河北则将“股权”也纳入查询范围。
不过,多地探索也暴露出共性,查询范围局限于地域壁垒。
许秋莉指出,目前全国尚无统一的房产、车辆查询系统,“比如,在广东只能查省内的房产,要是对方在江苏、福建有房,还是查不到。我有个当事人,丈夫在全国多个城市买房,最后还是通过一个个省份去查,才摸清财产情况”。
尽管房产、车辆查询有了突破,但婚姻财产中的“隐性壁垒”仍未打破,银行调查壁垒就是其中之一。
陈爱武曾接触过的案件中,夫妻一方在离婚时声称自己仅持有公司20%股权,其余均为“代持”,并拿出多份代持协议,涉及金额从几十万到几百万不等。“这些代持的钱,最终都要通过银行转账给代持人,再由代持人打款给公司。可银行流水查不到,另一方就算怀疑有问题,也拿不到证据”。
许秋莉也遇到过类似情况,她代理的案件中,男方将房产登记在母亲名下,“当事人知道家里买过一套房,但查丈夫名下没有,后来通过银行流水查到,丈夫曾给母亲转过大额款项,再结合购房时间,才证明这套房是夫妻共同财产”。
许秋莉坦言,代持财产的查询最终依赖金融信息,“可现在银行查不了,只能靠当事人自己找线索,难度太大了”。
陈爱武也提到,银行流水是追查财产的“关键线索”:“隐名持股的分红、代持房产的出资,最终都会体现在流水里。但现在查不到流水,很多隐匿的财产就成了‘无头案’。”更让人担忧的是,金融资产转移速度极快,“房产转移还需要流程,银行转账分分钟就能完成,等当事人起诉时,钱可能早就没了”。
许秋莉也遇到过类似难题。她透露,即便在诉讼中,律师持法院调查令去银行查流水,也常碰壁:“有的银行只认法官带着证件来查,不接受律师调查令;不同银行有不同的规定,去年北京的建设银行不能查询,今年才放开;不同区域的规定也不同,一些在内蒙古能查的,到了北京可能就不行。”
许秋莉指出,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客户保密义务”是核心障碍。
“地方性法规的位阶低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商业银行法。”她举例,此前某脱口秀演员的某银行流水被泄露,引发公众对银行保密机制的质疑,“从那以后,很多银行对查询流水更谨慎了。”
陈爱武解释称:“房管、车管所这些政府部门,协调起来相对容易。江苏省2018年修订《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时就因商业银行法‘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未能将银行资产纳入查询范围。地方性法规效力层级低于法律,想突破也没有权限。”
尽管金融资产查询短期内难以突破,但仍期待国家层面的立法完善。
“解决银行查询问题,要么修改商业银行法,要么制定与它位阶相当的法律,明确律师调查令的效力。”许秋莉说。
陈爱武则建议,可建立婚姻案件财产查询专用通道。“不用建立统一平台,金融机构开放授权端口就行,查询记录全程留痕,既能保障知情权,也能防止信息泄露”。
责任编辑: 王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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