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今年以来,江苏省无锡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燃气具及配件产品质量专项整治,从产品生产、销售源头提高燃气灶具及其配件产品质量,增强源头治理的有效性和监管执法的震慑力。
现将无锡市市场监管局2022年度燃气灶具及配件产品质量违法典型案例(第七批)予以公布。
江阴市周庄某百货超市销售
无检验报告的液化石油气调压阀案
2022年2月,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阴市周庄镇东大街某百货超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液化气石油气调压器未建立进货台账,现场未能提供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等。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有关规定。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虽当事人销售的涉案调压器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符合相关要求,但当事人未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且未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之规定,属于未建立并未完全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当事人销售液化气石油气调压器,未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之规定,属于销售无检验报告的商品。
2022年4月,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相关规定,对江阴市周庄某百货超市销售无检验报告的液化石油气调压阀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江阴市周庄某购物超市销售
未经强制性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1年12月,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专项执法检查中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在当事人二楼厨具销售区域货架上,发现在售三角牌台式家用燃气灶具(单灶),三角牌台式家用燃气灶具(双灶),上述燃气灶未有CCC标识,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其他有关CCC认证材料。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立案调查。
《国家强制认证产品目录》第十七条“家用燃气器具”第101项“家用燃气灶具”规定,从2019年10月起,“家用燃气灶具”实施国家强制性认证,当事人于2019年10月之前销售的燃气灶具不属于国家强制认证产品,不需要经过认证。当事人于2021年12月份销售的燃气灶具,按上述规定,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销售,当事人销售的燃气灶具未经认证,且未有CCC标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属于销售未经认证的燃气灶具。
2022年2月,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相关规定,对江阴市周庄某购物超市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 陈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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