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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江津:勇担司法责任 保护长江生态

2022年07月11日 22:54:31 作者: 刘 洋 朱 锐 闫 洋 来源: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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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①:川渝首个环境资源司法协作巡回法庭揭牌成立。

图②:江津区法院与多部门合作共建的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庆收容救护中心启动首航。

图③:江津区法院联合合江法院开展川渝首例跨区域环境资源案件巡回审判。

图④:江津区法院开展增殖放流活动,投放长江鲟、胭脂鱼、岩原鲤等鱼类。

图⑤:江津区法院在“长江入渝第一岛”中坝岛设立生态保护基地。

长江保护,利在千秋。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始终强化审判职能,把保护和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重要位置,坚决落实长江大保护的司法责任,不断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专门化、系统化,用司法力量守护长江上游的一江碧水、两岸青山。

架起“高压线”

司法之力护航清水东流

“被告人陈长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1万元……”近日,一起含油污水直排长江的环境污染案件在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6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

一年前,这起发生在城市集中饮用水源取水口上游2.5千米处的长江污染事件,危及上百万群众的饮水安全。在付出高达95万元的应急处置措施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后,危机虽已解除,但被告人仍要承担无法逃避的罪责。

2020年1月1日开启的长江十年禁渔计划、2021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体现了“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也是保护长江母亲河、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江津区法院架起用司法保护长江的“高压线”,不断加大对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采砂、污染环境等严重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该院共审结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80件,非法采矿罪(长江砂石)案件1件,污染环境罪案件18件,判处罪犯215人,从源头斩断了多个非法捕捞地下产业链。其中,审结的罗忠友等3人通过灭绝性、掠夺性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入选重庆法院非法捕捞犯罪典型案例。

从长江非法攫取资源,虽利一人而损天下。但受利益诱惑,即便违法,仍有不少人“前捕后继”。依法推进涉长江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工作,让被告人算好“经济账”,是破解环境资源“一人破坏、公众买单”难题的“钥匙”。据统计,2020年以来,江津区法院受理并审结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43件,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件,所有案件均依法采用七人制大合议庭开庭审理,平均审理时间仅为56.8天,督促或判决全部60名被告人履行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义务。

借助“智慧脑”

专业能力应对全新挑战

新发展阶段对生态文明建设发出了新的挑战,也对法官审理环境资源专业案件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14年12月,重庆法院在江津区法院等五个基层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对辖区涉环境资源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实施“三合一”集中管辖。7年来,江津区法院受理环境资源类案件共计2806件,案件数量增幅较大,类型亦呈多元化趋势。

“我的鱼塘被隔壁养猪场的粪水污染了,鱼死了几万斤。”“对面商场的LED显示屏太亮了,刺得我眼睛疼。”“有人在长江河道电鱼,死了好多。”……五花八门的环境资源类案件,关系着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等待法院用专业、智慧的裁判书写答卷。

“在人案矛盾突出的当下,我们优化审判资源,组建以审判业务骨干为基础的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团队,打造一支能打硬仗的铁军,是我院环境资源审判团队组建的核心思路。”江津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曹天明表示,该院注重持续加强培训,积极补强法官的知识短板,力求锻炼出一批既精通法律,又熟悉经济、社会以及环境科学知识,审判业务精、专业理论强的专家型法官。

此外,针对环境资源类案件新类型多、专业性强的特点,江津区法院在审理和裁判中积极总结审判经验,确立标准化体系,构建起收案预估争点、庭前会议确定焦点、现场勘验破除疑点、法官会议突破难点、科学裁判表达观点的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标准化程序,确保新案难案的审理公正、高效。

“你的鱼苗亲本池面积多大?有亲鱼多少条?是否有过冬池?”在一起水污染责任纠纷案件中,人民陪审员向原告提出了一串细致专业的问题。原告经过一番思索,随即调整了自己的索赔金额。

向原告发问的人民陪审员,也是一位从事水产养殖30多年的专家。依托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建立的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江津区法院通过专家咨询、专家陪审等方式,在环境证据固定、环境损害查明、因果关系判定等方面“借脑引智”,依托专家力量,打破了专业“次元壁”,也保证了案件的科学严谨。

在“智慧脑”的加持下,江津区法院办理了多起在全国范围内都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新型、典型案件。其中,审结的首例LED显示屏“光污染”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24批指导性案例。

唱好“双城记”

成渝法院共担上游责任

全面保护长江,需要统筹协调、系统治理。重庆市江津区与四川省合江县、贵州省习水县相邻,环境资源丰富,民风相似,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特点相近,跨区域犯罪也并不少见。为共治一方水土,江津区法院努力建立跨区域司法协作,协同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一通通电话、一场场会谈,围绕同一个目标,江津区法院与川渝两地多家协作法院一起走到了签约桌前,共话守护母亲河。2020年6月,江津区法院与合江县人民法院、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等共同签署《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框架协议》《濑溪河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等协议,通过协议确定基调,加强川渝两地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

为深化落实协议内容,为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江津区法院与协作法院联合制定责任分工表,出台《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环境资源司法协作实施办法》,准确定位环境资源司法职责使命,设立环境资源司法协作办公室,固定联络部门与联络人员。为加强工作交流,各家“上游”法院定期召开流域环境资源司法协作联席会议,并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临时会议,构建了“一微一群一基地一法庭”环境资源司法协作平台。

2020年11月5日,江津区法院、合江法院在合江县临港街道长江码头共同开展“打击非法捕捞、共护长江生态”巡回审判暨增殖放流活动,这是成渝地区首次开展跨区域环境资源案件巡回审判,将诉讼服务、法治宣传送到群众家门口,获得了川渝两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高度评价。

2021年4月,江津区法院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合江法院共同建立川渝司法协作生态保护基地,有效串连两地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生态建设机能,发挥川渝结合处地理位置优势和生态环境优势,加强长江上游川渝段生态环境保护,并在江津区石蟆镇设立川渝首个环境资源司法协作巡回法庭,作为川渝环境资源审判司法协作的前沿阵地,至今已开展跨区域环境资源案件巡回审判11次,在两地司法协作中发挥着“桥头堡”作用。

拓展“朋友圈”

司法行政推进综合治理

推进法院司法与行政执法深度结合,协同构建综合治理大格局,是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重要途径。通过与司法行政“无缝衔接”,江津区法院的长江生态保护工作已逐步从案中走向案外,既克服了各单位单打独斗时“力弱声小”的痛点,也打开了全面保护长江的新局面。

2022年5月31日,由江津区法院与重庆市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江津区林业局合作共建的首个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庆收容救护中心在江津区米帮沱码头“亮相”并正式投入使用。该中心以船舶的形式进行设计、建造,同时兼具珍稀特有鱼类收容救护、法治宣传、巡回审判等功能,实现了长江鲟、胭脂鱼等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的专业化救护,有效破解了珍稀特有鱼类应激反应强、救治困难的问题。

2021年以来,江津区法院与重庆市林业局等单位围绕长江保护等主题,开展了六次专题宣传活动,走进社区、走入校园,用鲜活的案例传播了长江保护知识,培育了护江意识。

2021年3月1日,江津区法院与重庆市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重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合开展长江保护法贯彻实施系列活动。为促进川渝协同治理,活动还邀请了长江泸州航道局、泸州市林业和竹业局、合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参与。

为助力提升精准治理水平,构建生态多重联动保护模式,江津区法院日前还与江津区林长办建立了“林长+法院院长”工作机制,正在共同推进“鸟中大熊猫”中华秋沙鸭等长江流域珍稀物种的保护,持续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守护长江自然生态安全。

筑牢“保护屏”

多措并举创新生态修复

春日长江碧水东去,船边清水万鳞涌动。江津区法院出资修建的人工鱼巢中,一众小鱼苗在水草里穿梭;船上,法官、保护区管理人员、渔业专家们正在验收人工鱼巢。

“我们始终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重要位置!”江津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法官姜玲告诉记者,该院始终秉承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探索实施了增殖放流、替代性修复、第三方治理等多样化的责任承担方式,使长江生态环境得到良好修复,鱼虾种群不断恢复。

增殖放流添新丁。江津区法院注重长江流域生态修复,积极开展增殖放流,补充长江渔业资源。2020年以来,共开展增殖放流、补种复绿等生态修复活动7次,投放胭脂鱼、岩原鲤等各类国家珍稀或特有鱼类鱼苗920余万尾。

创新措施保鱼生。为提升生态修复实际效果,江津区法院围绕水生生物生活繁育的需要,在传统生态修复手段基础上,探索创新修复模式,提高鱼儿们的“生活质量”。2021年以来,该院在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庆段)参与建设人工鱼巢9处,总面积达54000平方米。

生态司法保护基地集生态理念传播、生态成果展示、生态法治教育、生态文化推广等多种功能于一体,在提升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集中展示环境资源审判效果等方面具有良好的效果。自2020年6月在重庆市江津区四面山自然保护区建成重庆首个生态司法保护教育基地以来,江津区法院现已建成生态司法保护基地6个,初步建成生态司法保护基地的立体网络。经过不懈努力,2022年,江津区内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的犯罪案件数量同比均大幅下降。


责任编辑: 陈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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