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站锋 牛慧杰)提起酒驾,永远是一个沉重的话题,因为每一起酒驾、醉驾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都会对一个或几个家庭带来无尽的伤痛。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个人人皆知的警示语,却总被一些人漠视,甚至不惜以身试法,为此也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事故经过】
2021年11月17日19时10分许,吕某某醉酒后驾驶晋D6***E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省道228线37公里700米长子县鲍店村东路段时,将前方同方向步行的谷某某、胡某某撞倒,造成谷某某当场死亡、胡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
事故发生后,长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立即组成“11.17”死亡交通事故深度调查组,对该事故进行深入调查。经调查,吕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之规定。
【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结果】
经对事故责任者责任追究情况调查,吕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我大队依法对吕某某驾驶证予以吊销,并于2021年12月16日将该案立为刑事案件侦查,同年12月17日对犯罪嫌疑人吕某某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长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吕某某,同日长子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吕某某执行逮捕。
长子交警温馨提示:春节越来越近,浓浓的节日气氛已开始四处弥漫,开车回家过年的朋友越来越多,驾车出行,走亲访友,其乐融融,适当饮酒,交流感情,愉悦身心,但切勿酒驾、醉驾,要牢记喝酒莫开车、开车莫喝酒、有酒莫劝驾驶人。
责任编辑: 耿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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