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
资本市场供需结构再优化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了《关于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做出详细规范。
证券出借业务俗称“融券”,是境内外资本市场提高二级市场流动性的常见交易制度,发展较为成熟。截至2020年末,全球证券借贷业务存量规模已达2.3万亿欧元。在境内市场,债券出借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展较为迅速,截至今年9月末,境内债券借贷规模8041亿元,境内转融通出借余额1692亿元,社保基金、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等市场主体均已获准参与。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保险资金作为资本市场重要参与者,债券、股票等证券资产持有期限较长、存量规模较大,具有盘活存量资产、提升投资收益的需求。《通知》的制定,有利于丰富保险资金的运用方式,更好发挥保险资金机构投资者作用,优化资本市场供需结构,提升市场流动性和活跃度。
来自银保监会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10月末,保险资金运用余额22.58万亿元,其中债券为8.83万亿元,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为2.77万亿元,两者合计11.6万亿元。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能够有力缓解融券业务券源不足的瓶颈,优化资本市场供需结构。保险资金秉承长期投资、价值投资、核心投资理念,始终践行机构投资者责任。通过参与证券出借业务,进一步丰富业务参与主体,有利于服务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资金运用部负责人贾钰峰在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方面,证券出借业务对于保险资金来讲是相对稳健的投资选项。证券出借业务无论在境外还是境内,发展都比较成熟。另一方面,保险资金是资本市场的重要机构投资者。在海外,保险机构也是市场上重要的券源供给方。
从《通知》的内容看,主要是对保险机构参与证券出借业务的决策管理流程进行规范,具体内容涉及以下三个层面:一是设置差异化监管标准,坚持分类监管导向。一方面限制偿付能力、资产负债管理能力等未达标的保险机构参与证券出借业务,另一方面引导保险机构加强交易对手管理,根据业务模式、风险程度的差异,设定不同的交易对手标准,切实防范信用风险。二是强化审慎监管理念,建立资产担保机制。对无中央对手方的证券出借业务,要求证券借入方提供担保,规定担保物类型及担保比例下限,强调担保比例持续达标,增强资产安全性。三是加强合规管理要求,压实机构主体责任。明确保险机构参与证券出借业务在会计处理上不终止确认、在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上不放松要求,压实保险机构在经营决策、交易对手管理、资产担保、资产托管、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等方面的主体责任。
同时,《通知》明确,参与股票出借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具备股票投资管理能力且持续符合监管要求,参与债券出借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且持续符合监管要求。保险资管协会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在参与证券出借业务过程中,保险机构有了更大的自主决策空间,但是并不意味着放松了风险管控的要求,保险机构作为证券出借人应当加强风险识别、计量、评估与管控,定期对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交易对手集中度风险等进行压力测试,对交易额度实施动态管理和调整等,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
截至11月30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中,有78家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有37家具备股票投资管理能力,而绝大多数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也具备上述两项投资管理能力,市场主体广泛。因此,有分析人士认为,保险机构基于自身投资需求的考虑,会对该政策给予高度重视,而不同资产规模、不同负债特征的公司应针对自身特点,研究制定证券出借业务的投资计划、操作流程以及内控制度,稳健合规推进业务发展。相信未来各类保险机构对于证券出借业务的参与度将逐步提高。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政策出台贯彻了“放管服”改革要求,不为新业务增设行政许可事项,赋予保险机构自主决策的更大空间。《通知》还要求保险机构遵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以及业务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避免与现行政策相冲突。与此同时,政策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一方面要求建立资产担保机制。另一方面强化合规管理要求,压实保险机构在经营决策、借入人管理等方面的主体责任。
展望未来,贾钰峰认为,政策的出台一方面有助于盘活保险资金长期持有的存量资产并增厚其投资组合收益;另一方面有望扩大融券业务市场规模,提升市场流动性和活跃度。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也表示,将持续加强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的监管,做好风险监测、识别和预警,引导保险机构强化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更好服务资本市场发展。
于 泳
责任编辑: 卢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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