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答记者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答记者问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发布《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汇发〔2021〕34号,以下简称《指引》)。外汇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指引》相关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指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全球普遍加强外汇市场治理,推动外汇市场更加规范运行。如主要经济体金融监管机构以国际清算银行为平台,于2017年制定《全球外汇市场准则》,并成立全球外汇市场委员会,推动准则实施,我国也是重要参与方。
外汇局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外汇市场规范运行,指导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2014年组织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制定和发布了《银行间外汇市场职业操守和市场惯例指引》;与人民银行共同指导成立的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参考《全球外汇市场准则》,结合我国外汇市场实践,于2017年出台《中国外汇市场准则》;指导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2020年修订了《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交易规则》。上述制度对促进和规范国内外汇市场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引导外汇市场规范运行,外汇局总结前期监管经验,充分调研了解相关部门、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意见,在此基础上制定《指引》,丰富现有外汇市场监管法规体系,有利于促进外汇市场诚信、公平、有序、高效运行。
问:《指引》适用的范围和规范对象包括哪些?
答:《指引》的适用范围包括银行间市场和对客户柜台市场,规范的对象包括外汇市场参与各方,将从事外汇交易的机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货币经纪公司等机构统一纳入“市场参与者”概念,规定市场参与者平等遵守行为规范。其中,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金融服务的主要供给方,是从专业角度提供外汇市场服务的核心参与者,是《指引》的重点规范对象。
问:《指引》重点规范哪些内容?
答:《指引》重点规范外汇市场交易行为,核心内容是交易管理和信息管理。
市场参与者应公平、透明、诚信地处理客户交易指令或订单,妥善消除或管理利益冲突,合理开展外汇自营交易,不得进行利益输送,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从事交易活动,不得从事市场操纵或欺诈行为。
市场参与者应有效识别和保护敏感信息,采用符合规定的方式交流交易信息,妥善保存交易信息记录与交流信息记录,向客户或公众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问:《指引》的出台对银行和外汇市场有什么影响?
答:《指引》的出台是我国外汇市场建设和治理的重要举措,对促进外汇市场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一是有利于推动外汇市场平稳有序运行。《指引》是外汇市场实践发展的结晶,反映了银行等金融机构自身需求。我国外汇市场自1994年建立以来,总体保持平稳规范运行。早在2014年和2017年,我国以市场自律规范的方式,分别发布了《银行间外汇市场职业操守和市场惯例指引》和《中国外汇市场准则》。《指引》基于市场实践经验,将上述自律规范中行之有效的规则上升为法规,进一步为外汇市场规范运行提供法治保障。
二是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指引》就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客户在柜台开展外汇交易履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提出了具体要求,对我国外汇市场参与者影响积极正面,能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三是有利于对接国际外汇市场成熟规则。《指引》对标《全球外汇市场准则》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最新实践,推动我国外汇市场管理规则与国际接轨,对我国银行参与全球化竞争、扩大金融市场对外开放均具有积极意义。
近年来,各银行对标外汇市场自律要求,在制度、设备、人员等方面持续推进各项工作,规范经营的基础不断夯实。《指引》总体基于市场的实践惯例和经验,不会影响银行正常参与外汇交易,不会影响银行与客户开展现有外汇业务。
问:《指引》就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客户在柜台开展外汇交易进行规范并设置过渡期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指引》的制定借鉴了最新的国际监管经验,吸纳《全球外汇市场准则》和《中国外汇市场准则》中对客户业务的自律规范,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客户在柜台开展外汇交易中公平处理客户交易订单,保护客户敏感信息,不得利用相对优势的市场地位,采取不当行为损害客户利益。
根据前期征求意见情况,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客户在柜台开展外汇交易执行《指引》仍需要进行一定准备,如留存与企业等客户交易相关的交流记录等,设置过渡期可以便利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相关筹备工作。
责任编辑: 卢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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