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 孙睿 摄
中新网西宁11月26日电 (记者 孙睿)“参保人员按自愿设立的原则,与家庭成员之间建立家庭共济账户。家庭共济账户创建人为我省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创建人可将自己个人账户中的一定资金划转到共济账户中,用于本人及家庭成员的医疗保障,每次划拨金额不低于500元。”青海省医保经办中心主任赵晓霞26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说。
当日,青海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副局长武小健介绍,青海省从2000年建立职工医保制度以来,一直实行的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保障模式,统筹基金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个人账户保障门诊小病和药店购买药品的费用支出。个人账户在推动公费劳保制度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转轨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参保职工需求提高,个人账户保障功能不足、共济性不强、减轻负担效果不明显等局限性也逐渐凸显。为此,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对建立健全职工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个人账户等相关工作进行了专门安排部署,要求全国各地今年年内启动实施改革,2023年底前全面完成各项改革任务。青海省医保局按照国家和省政府部署要求,起草的《实施办法》经青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1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实施办法》改革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还协同推进共济保障机制。
赵晓霞说,参保人员按自愿设立的原则,与家庭成员之间建立家庭共济账户。家庭共济账户创建人为青海省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创建人可将自己个人账户中的一定资金划转到共济账户中,用于本人及家庭成员的医疗保障,每次划拨金额不低于500元。创建人最多可邀请6名家庭成员作为被共济人,被共济人为创建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且必须参加青海省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家庭共济账户的建立采用线上(青海医保APP、自助终端)、线下(医保经办大厅)方式办理,建议参保人员通过实名注册青海医保APP,按操作提示完成共济账户的创建。
“建立家庭共济关系后,创建人及被共济人可使用本人医保电子凭证、社保卡在定点医药机构支付符合规定的医药费用。结算时,优先使用本人个人账户,当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或为零时,可使用共济账户。被共济人员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用共济账户缴纳个人保险费。共济账户余额不足时,创建人可通过青海医保APP进行再次划拨,一个年度内可以多次划拨,也可以随时变更共济人员及解除共济关系。”赵晓霞说。(完)
责任编辑: 卢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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