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现场。 屠轶钦 摄
中新网杭州11月25日电(张煜欢)25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浙江明确,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女方一孩延长产假60天,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此外该省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满足生育家庭的托育需求。
延长产假的同时夫妻同享育儿假
计划生育政策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此次条例修改在贯彻落实国家人口政策调整的同时,着力保障公民权益。
根据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为进一步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在福利待遇方面,修改后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下称: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的基础上,一孩延长产假60天,总计158天;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总计188天,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计算工龄。
此外浙江规定,在子女三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10天育儿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为扩大保障范围,浙江还明确,女方因无业、失业、灵活就业以及其他原因未能享受产假和生育津贴待遇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鼓励普惠性托育服务 提升综合性保障
近年来,中国生育政策发生了较大转变,生育意愿涉及个人自由、经济条件、学校教育、社会保障等多方面因素,除各项生育保障外,鼓励生育也需采取综合性措施。
浙江提出,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推动相关政策落细落实,加大社会育儿、托儿所等普惠性机构建设,科学合理均衡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如备受社会关注的托育服务方面,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托育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科学规划、布局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合理配置妇幼保健、婴幼儿照护、儿童照料、学前和中小学教育等资源。
浙江还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开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满足生育家庭的托育需求。
此外,该省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在公共设施、商业综合体、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以及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及其所在的园区、商务楼宇等,应建设和完善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保障独生子女家庭权益 每年给予陪护假
此次浙江新修改条例还针对独生子女家庭作相应政策及制度保障。
条例指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申请,生育服务管理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继续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独生子女家庭扶助制度,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需给予其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该省明确,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年满六十周岁的,独生子女每年享受5天陪护父母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据悉,此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完)
责任编辑: 卢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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