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吴铎思 本报通讯员 马安妮
《工人日报》(2021年11月05日 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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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家企业与务工者因协议纠纷闹上了法庭。历经仲裁与庭审,相同的判决结果让双方解除了疑惑:虽然此前签订的是劳务协议,但事实上双方是劳动关系!而这两种关系存在诸多不同之处,维权结果也完全不同。
律师提醒,企业和务工者应仔细辨别劳务协议和劳动合同,不能简单以合同名称确定双方的关系。
近日,一家企业遭遇了“协议风波”——与务工者签订了劳务协议,在协议到期后未续签,认为双方只存在劳务关系,到期后自动解除,不必赔偿。然而,务工者认为,自己和单位并非劳务关系,而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于是向当地申请劳动仲裁,希望企业能够弥补个人损失。
最终,裁决结果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企业须弥补务工者未发放的劳动报酬以及相应的劳动补偿。企业疑惑,明明签订了劳务协议,双方约定的劳务关系怎么变成了劳动关系?于是,将务工者告上法院。经审理,法院也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企业须赔偿务工者相应损失。
那么,企业如何正确使用劳务协议?务工者如何辨别劳动合同和劳务协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某科技公司的遭遇做出了解答。
到底哪个环节出了错?
新疆昌吉市某科技公司因厂房续建项目,在2019年4月招聘薛某忠为项目经理,让其负责公司2号、3号厂房续建工程项目的管理劳务,并与其签订了一份劳务协议,约定:“双方之间为劳务关系,薛某忠提供项目管理的劳务,公司支付相应劳务费,即项目未施工前月工资4000元,开工后,月工资1万元”。
协议签订后,由于昌吉市某科技公司项目一直未动工,薛某忠就一直负责2号、3号厂房续建工程的前期对接、厂区完工项目的维修等工作。公司支付了薛某忠2019年4月~9月的部分劳务费,共计33376.6元。
薛某忠介绍说,截止到2020年4月,自己一直在为该公司提供劳动,后来因公司一直拖欠工资,于是向公司申请了离职,并向昌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裁决表示,该公司应该为薛某忠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并支付经济补偿。
昌吉市某科技公司表示不服,明明与薛某忠签订的是劳务协议,明确了双方的劳务关系,如今被仲裁为劳动关系,到底哪个环节出了错?
法院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官指出,虽然双方签订了劳务协议,但从协议内容、事实取证等方面来看,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在案件审理中,双方争议在于劳务协议的性质如何认定?公司与薛某忠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昌吉市某科技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符合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并且,双方签订的劳务协议对薛某忠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期限、劳动报酬的支付有明确约定,符合关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规定。因此,签订劳务协议而主张双方为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无事实依据,即双方是劳动关系。
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作为用人单位,昌吉市某科技公司应该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根据薛某忠的描述,虽然劳务协议终止时间在2019年8月28日,但他在2019年10月17日仍负责公司厂区内混凝土地坪破碎的道路维修工作,并提交了工程量核定单。依据种种证据判定,薛某忠的劳动时长为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
由于该公司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存在未及时足额向被告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该公司应向薛某忠支付经济补偿金4948.05元。
劳务协议和劳动合同并非一回事
对于本案中签订劳务协议后所产生的劳动关系问题,广东海埠(西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郭敏娜表示,劳务协议(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并非一回事,并指出了双方的区别:
从法律层面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而劳务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动成果所达成的协议。
从主体资格来看,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而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
从合同内容和任意性来看,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内容由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由当事人协商,如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等;劳务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违背法规的情况下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任意性较强。
从合同的法律责任来看,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由此可见,昌吉市某科技公司在和薛某忠签订劳务协议时,主体是公司,即用人单位;所协商内容也符合劳动法要求,虽然与务工者签订了劳务协议,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此,该公司应该履行企业责任,保障劳动者权益。
责任编辑: 卢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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