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检察院首次发布检察听证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07-26 来源:法制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范天娇
近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从全省检察机关上报的近50起听证案例中评选出5起典型案例对外发布,展示了全省检察机关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开展释法说理、矛盾化解和息诉罢访等工作的经验做法。这是安徽首次以检察听证为主题对外发布典型案例。 此次公布的刘某合同诈骗刑事申诉听证案是一起“漫长”的案件——刘某因不接受相对不起诉决定,反复申诉长达5年之久。
2009年9月24日,刘某与戴某、尹某(另案处理)到阜南县三塔镇,与粮食经营商宁某口头约定购买玉米,价格随行就市。刘某等人采取部分付款的方式履行合同,其间以收购玉米的饲料公司货款未结算为由,让宁某继续提供玉米,又因玉米质量有问题要求继续发货,共欠货款22万余元。由于双方就玉米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失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导致货款未及时结算。后宁某报案称刘某等人合同诈骗,请求公安机关追要货款。 2012年2月28日,阜南县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2015年9月7日,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刘某相对不起诉。刘某不服,向阜南县检察院提出申诉。阜南县检察院经复查认为,刘某等人构成合同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遂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决定,维持原相对不起诉决定。申诉人刘某不服,继续提出申诉。
为进一步还原事实真相,保证办案质量,2020年4月23日,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召开了检察听证会。申诉人刘某表达了申诉理由和请求,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原案承办检察官分别阐述了原案办理的经过、事实认定以及作出处理的依据。该案承办检察官进行多媒体示证,发表了复查意见。 听证员经过提问,全面了解案件事实情况,经场外独立评议,一致认为刘某在签订、履行合同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不存在骗取他人财物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最终,阜阳市检察院依法撤销下级院作出的相对不起诉处理决定,责成阜南县检察院依法纠正。反复申诉5年之久的案件,通过听证画上句号。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朱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听证案,是在“多赢”办案理念下的一次有益探索。 2011年,朱某以淮南某水泥预制厂名义与淮南某林场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合作建设生态观光园项目。之后,朱某与林场在未获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整修水塘、修路、建设楼房等,被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发现后,朱某停止项目建设,将已建楼房拆除,并恢复部分林地。
2020年1月,淮南市森林公安局将该案移送至大通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公益诉讼承办人和刑事案件承办人多次商讨案情,研判当事人的悔罪态度和赔偿能力,认为该案可以依托认罪认罚程序,促使当事人先行预缴生态修复赔偿金。经过刑、民部门密切配合,朱某对检察机关指控自己的违法行为表示承认,并于4月24日缴纳了全部的生态修复赔偿金和司法鉴定费用。 为积极探索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诉前和解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公益诉讼有效衔接,确保检察权正确行使,2020年5月27日,检察机关组织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召开听证会。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出示了案件证据、宣读了拟提起的诉讼请求,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事实和应承担的责任公开呈现。当事人充分行使了自己举证和发表意见的权利。
代表委员、公安机关、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等参会人员认为,朱某在侦查阶段配合调查且积极履行修复义务,支持达成诉前和解,这既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也有助于被损毁的生态环境及时修复。 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朱某被判缓刑并处罚金。鉴于拟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听证会当日,检察机关与当事人签订诉前和解协议。次日,经大通区检察院检委会讨论决定,附带民事诉讼以诉前和解方式结案,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不起诉。
办案检察官表示,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和解的规定并不具体,通过检察听证可以为公益诉讼诉前和解程序合法性上一把“安全锁”。
(编辑:老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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